約翰福音第一個「神蹟-標記」的剖析(二)

2018年11月號院訊

專題文章

 

耶穌的第一個神蹟-標記在迦拿發生;作者通過2:1開頭的「第三天」這個時間片語,將它與先前施洗約翰和門徒對耶穌的見證(1:19-51),在時間和神學上聯繫在一起。1按照時間的順序,第一個神蹟-標記發生在那四天內所記載的見證後的第三天(1:19-28「第一日」;29-34「第二日」;35-42「第三日」;45-51「第四日」),或者更具體地說,它發生在耶穌和拿但業在第一章結尾的對話後的第三天。在神學上,第一個神蹟-標記是耶穌對拿但業和門徒的承諾之初步實現。他們將看到「更大的事」,即人子的更大啟示,而不是他們的先祖雅各在舊約中的異象(1:50-51;比較創世記28:12)。作者通過第一個和隨後所有的神蹟-標記,展示出施洗約翰和耶穌的第一批門徒,在他們見證中所宣告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的身份。

 

第一個「神蹟-標記」的性質(本質)

第一個「神蹟-標記」並不是一個「小」神蹟;通過它,耶穌提供了「超級豐富」的葡萄酒。這點可以在2:6-7中的用詞「六口石缸…倒滿了水…直到缸口」表明出來。在耶穌施行這個「神蹟-標記」之前,石缸裡只有水。雖然作者沒有直接描述這些水如何轉化為葡萄酒,但是它的真實性,由管筵席的人對葡萄酒的質量所作的評論得以證實(2:8-10)。作者強調由耶穌生產/創造的葡萄酒,具有「上佳」的品質(2:10「好酒」);這與他慣常地強調耶穌所作的事擁有「非凡本質」是一致的。2

 

第一個「神蹟-標記」的重要

第一個「神蹟-標記」的意義在這段經文的末節表明出來:「這是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蹟,是在加利利的迦拿行的,顯出祂的榮耀來,祂的門徒就信祂」(2:11)。這是作者記載耶穌所行第一個和隨後的「神蹟-標記」的目的。當耶穌的榮耀被啟示時,人們便可以知道祂是從父那裡來的(1:14),即神的兒子彌賽亞(20:31)。那麼,第一個「神蹟-標記」如何顯示出耶穌的榮耀?

耶穌是創造主—神的兒子擁有與父神同等的能力

首先,第一個「神蹟-標記」揭示耶穌是創造者。3作為神的兒子,耶穌與父神共享創造的工作。耶穌藉著祂的話語/命令(2:8),將石缸中的水變成最好的葡萄酒。換句話說,耶穌用水創造了「好酒」。這表明在整個「神蹟-標記」的過程中(彷彿包括葡萄的生長、結果和收成,並葡萄酒的釀成),都被壓縮到極短的時間內。4 Blum認為第一個「神蹟-標記」指向道成肉身的耶穌,正像大能的創造者,每年通過農作物的收成和發酵的過程,將水變成葡萄酒;而在這裡(迦拿的婚筵中),祂只是重複這個過程但卻立刻發生。5

正如在創世記第一章的描述,整個宇宙被神的話(簡單命令)創造成「好」和「非常好」(1:1,3,6,9,14,20,24)一樣,耶穌在第一個「神蹟-標記」中,謹謹通過命令(祂的話)便能將水變成「好」酒。作者在約翰福音的序言中,已經強調耶穌不單參與創造的工作,更是生命的創造者(1:3-4)。因此,作者透過第一個「神蹟-標記」,間接地揭示耶穌是生命的創造者,正如父神一樣(比較5:21)。6換句話說,第一個「神蹟-標記」顯現了耶穌先存的榮耀,就是神的兒子在創世以先,同父神所有的榮耀(比較17:5)。

耶穌是那位所應許的彌賽亞

其次,這個「神蹟-標記」揭示了一個更深刻的基督論真理,即耶穌是舊約所應許的彌賽亞,並能引領祂的子民進入末世的國度。第一個「神蹟-標記」的場景是一個猶太人的婚禮/婚筵,具有彌賽亞國度的含義,因為在舊約中,婚禮象徵著彌賽亞的國度(例如:以賽亞書54:1-8;62:1-5)。在新約中,耶穌用婚禮和宴會來象徵祂第二次的來臨(例如:馬太福音8:11;22:1-4;路加福音13:29;14:15-24;比較啟示錄19:9)。耶穌在迦拿婚禮/婚筵中的出現,似乎象徵著(圖形符號化)彌賽亞國度的來臨(比較約翰福音3:27-30)。7

在第一個「神蹟-標記」中,耶穌將用於猶太潔淨禮儀的水(2:6;比較利未記11:29-38)變成上等的酒。這樣強烈的對比,似乎表明前者是舊秩序的特徵,後者卻是新秩序的特徵。8這耶穌所提供的「好酒」,不單超越了用來潔淨的水,更加將慶祝的喜悅推至高峰。換句話說,通過取代猶太節期和制度,這個「神蹟-標記」滿足了猶太人對彌賽亞國度的期望。9作者在此處提及猶太人的潔淨,似乎在對比摩西所傳的律法,與耶穌所提供彌賽亞國度的豐盛(比較約翰福音1:17)。10耶穌在婚筵中為賓客所創造和提供的「好酒」,大大超越了猶太潔淨禮儀所承諾和提供的好處。11 

耶穌在婚禮上提供的葡萄酒也象徵著彌賽亞的國度,因為舊約作者往往以葡萄酒等術語來描繪彌賽亞國度的情景(例如:以賽亞書25:6;27:2-6)。12其次,在舊約中,豐富的葡萄酒也用來象徵彌賽亞國度中豐富的祝福(例如:創世記49:11-12;耶利米書31:12;何西阿書2:22,14:7;約珥書1:19,24,3:18;阿摩司書9:13-14;撒迦利亞書9:15-17,10:7)。13因此,第一個「神蹟-標記」表明舊秩序(猶太教)將被耶穌(舊約所應許的彌賽亞)提供的新秩序所取代。14

這個新的時代已經由耶穌的公開事工啟動,並透過第一個「神蹟-標記」顯明出來。耶穌首先通過創造大量上等的葡萄酒(100-160加侖)來證明這一點;這個數量對於猶太人的婚禮盛宴來說已經足夠有餘。15

這個「神蹟-標記」給門徒「預嚐」了在末世彌賽亞國度時,為他們(信徒)所提供「超級豐富」的祝福和喜樂。16

第一個「神蹟-標記」不僅表明了耶穌的「豐滿」和「恩上加恩」(比較1:16),而且也是耶穌對門徒的應許的最初實現——將要看見「更大的事」(1:50-51),也就是祂的彌賽亞身份的啟示。其餘的「神蹟-標記」也帶有相同的目的,就是那些看到這些「更大的事」的人,可能會相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繼而獲得充滿豐富喜樂的生命。第一個「神蹟-標記」是其餘「神蹟-標記」的代表性標誌,以揭示耶穌的彌賽亞榮耀。17

耶穌的「榮耀」與「時候」

耶穌的第一個「神蹟-標記」揭示了祂作為造物主(暗示神的兒子與父神同等)和應許的彌賽亞的榮耀。這種榮耀如何與耶穌在「被舉起時候」的榮耀連結一起?約翰福音2:11的真正含義,可能是指著被門徒「預嚐」之耶穌部分啟示的榮耀,18而這榮耀最終引領他們充分體驗那受死、復活和升天的彌賽亞榮耀的高峰;換句話說,耶穌真正的榮耀在第一個「神蹟-標記」中被預示出來。19

雖然整本福音書的重點是耶穌的「被舉起」和「得榮耀」,但是耶穌在「被舉起」之前的地上事工,不應該被認為是無關重要或僅僅是為了準備而設。相反,祂的事工中的每一個元素(例如,每一個「神蹟-標記」),都是指向/預示祂「被舉起」時的榮耀。20

耶穌的榮耀與門徒的相信

在第一個「神蹟-標記」中,門徒只在開頭(2:1)和結束(2:11)時被提及。門徒在整個故事中保持沉默,但通過作者在2:11的評論,將故事的焦點轉移到門徒身上(比較2:3,5:馬利亞的說話;2:7-8:僕人的行為;2:9-10:管筵席的人之行動和說話)。這表明耶穌是為了門徒而施行第一個「神蹟-標記」,以致他們能看到在1:50,耶穌所應許的「更大的事」,即耶穌基督,神的兒子的榮耀,繼而相信祂。21因此,透過看見耶穌的第一個「神蹟-標記」,第一批門徒認知耶穌是創造主的榮耀,而且預嚐祂作為受苦的彌賽亞被舉起和高升時的榮耀,以及祂在末世的彌賽亞國度中,作彌賽亞/王的終極榮耀。

第一個「神蹟-標記」與潔淨聖殿的關係

此透過觀察緊接著之故事(2:13-22:耶穌潔淨聖殿)的文學和神學功能,讀者更能明白第一個「神蹟-標記」(2:1-11)的意義。22雖然兩段記載分別發生在不同的地理環境(水變酒在迦拿,潔淨聖殿在耶路撒冷),但它們卻通過共同的主題連結在一起。作者通過潔淨聖殿的敘述,讓讀者進一步理解第一個「神蹟-標記」的神學背景。兩個段落之間的聯繫包括:(1)2:1的「第三天」和2:19-20的「三天內」之時間片語;(2)耶穌在二章四節的「時候」和祂在2:19-20的「身體被拆毀」;(3)2:6猶太人的「潔淨規矩」和2:13猶太人的「逾越節」;(4)耶穌在2:11「開始」第一個「神蹟-標記」和祂在2:18-19被要求「顯示」一個「神蹟-標記」,以顯出他的榮耀;(5)門徒在2:11「相信耶穌」和他們在2:22「相信祂所說的」。23

首先,約翰福音對潔淨聖殿的描述與其它三本對觀福音書所描述的不同,前者缺少以賽亞書56:7和耶利米書7:11的引用。24究其原因,可能是約翰福音的焦點,從歷史的聖殿,轉移到被基督所象徵的未來的屬靈聖殿。25撒迦利亞書14:21的引文暗示聖殿在末世時得著潔淨。耶穌不僅在祂的時代明確地責備猶太人污穢了聖殿,而且還隱含地宣告新時代的來臨;這新時代伴隨著一座新的聖殿,即耶穌復活的身體,為祂的子民提供真正的屬靈敬拜。26

其次,這兩段記載都涉及到舊的猶太制度(包括潔淨和聖殿儀式),被新的彌賽亞時代所取代。27耶穌分別藉著第一個「神蹟-標記」和潔淨聖殿,向祂的門徒和猶太人及宗教領袖揭示了祂的彌賽亞身份。28耶穌潔淨聖殿象徵彌賽亞在末世國度來臨時,將會潔淨國家及其祭司職分(瑪拉基書3:1-3),29並同時顯示了祂在父神家的彌賽亞權威。因此,第一個「神蹟-標記」和潔淨聖殿都有著共同的主題,即展示耶穌的彌賽亞身份,這在施洗約翰和門徒先前的見證中已經宣告(1:19-51)。耶穌是應許的彌賽亞,不僅是為了猶太人,也是為了外邦人;祂將統治所有將要在彌賽亞王國中,來敬拜祂的國家/民族(比較撒迦利亞書14:16;以賽亞書56:6-8)。30

最後,作者運用「標記」這個詞彙,將耶穌在迦拿的第一個神蹟,和祂潔淨聖殿的事蹟連結一起。在2:11,水變酒的神蹟被稱為「標記的開始」,而在2:18,耶穌被猶太人挑戰給予一個標記,來證明祂有潔淨聖殿的權柄。之後,耶穌回答猶太人在他們拆毀聖殿後,祂在三天內重新建立聖殿。耶穌以此來指向祂的死和復活 (2:19-21)。31事實上,作者在2:17中引用詩篇69:9(直譯)「對你家的熱心會毀滅我」(“Zeal for your house will consume me”),以預示耶穌的死,並在2:22指出,在耶穌復活後,門徒相信聖經和耶穌的話。32耶穌的復活,是祂最後也是最大一個的「神蹟-標記」。作者將耶穌潔淨聖殿和第一個「神蹟-標記」緊接連在一起,以此指向祂最後也是最大的一個「神蹟-標記」,即耶穌的死和復活。在兩個敘述中,作者使用類似的時間片語「第三天 / 三天內」(2:11,20),進一步將耶穌在第一個「神蹟-標記」中所顯示的榮耀,與祂「被舉起的時候」聯繫起來。

因此,耶穌在迦拿的第一個「神蹟-標記」中,所顯示的彌賽亞/ 神的兒子的榮耀,與祂在最後和最大的「神蹟-標記」(受死/復活/升天)時所顯示的榮耀,是緊密相連,不可分開。所有「神蹟-標記」的真正含義(包括第一個「神蹟-標記」),都是指向耶穌的本質—祂是基督,是神的兒子。作為救主(比較4:42),耶穌死在十字架上,第三天從死裡復活,後高升到父神那裡,並將在末日時再來,在彌賽亞國度中永遠作王。33作為新的聖殿,耶穌復活的身體,在新時代中將取代舊的聖殿制度。34作者通過在迦拿的第一個「神蹟-標記」,和在耶路撒冷的潔淨聖殿之啟示,揭示耶穌作為基督,神的兒子的榮耀,叫祂的門徒和那些相信祂的人得著永生(20:30-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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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tephen S. Kim, “The Significance of Jesus’ First Sign-Miracle in John,” Bibliotheca Sacra 167 (2010): 206.

[2] 例如2:20:「三日」重建聖殿;4:46, 53:「遙距」醫治大臣之子;5:5, 9:醫好病了「三十八年」的人;6:7-10:用「五餅二魚」餵飽「五千人」;9:1, 7:醫好「生來」瞎眼的人;11:17, 39, 44:叫死了「四天」的拉撒路復活。參看Andreas J. Kostenberger, A Theology of John’s Gospel and Letters (Grand Rapids: Zondervan, 2009), 98。

[3] Kim, “The Significance of Jesus’ First Sign-Miracle,” 208-9.

[4] Stanley D. Toussaint,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irst Sign in John’s Gospel,” Bibliotheca Sacra 134 (1977): 45.

[5] Edwin A. Blum, “John,” in The Bible Knowledge Commentary, New Testament, ed. John F. Walvoord and Roy B. Zuck (Wheaton: Victor, 1983, reprint, Colorado Springs: Cook, 1996), 278.

[6] Kim, “The Significance of Jesus’ First Sign-Miracle,” 209.

[7] D. A. Cars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1), 172.

[8] George R. Beasley-Murray, Joh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Waco, TX: Word, 1987), 45.

[9] R. Alan Culpepper, Anatomy of the Fourth Gospel: A Study in Literary Design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83), 193; Kim, “The Significance of Jesus’ First Sign-Miracle,” 210.

[10] Kostenberger, John, 97.

[11] Charles H. Talbert, Reading John: A Literary and Theological Commentary on the Fourth Gospel and the Johannine Epistles, rev. ed. (Macon: Smyth & Helwys, 2005), 89.

[12] Toussaint,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irst Sign,” 50.

[13] Rudolf Schnackenburg,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St. John, vol. 1 (New York: Seabury, 1980), 338.

[14] Toussaint,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irst Sign,” 50。耶穌在「新酒舊皮袋」的比喻中用了相同形象來表示 (馬太9:17; 可2:22; 路5:37-38)。參看Richard J. Dillon, “Wisdom Tradition and Sacramental Retrospect in the Cana Account (Jn 2:1-11),” The 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 24 (1962): 288)。

[15] Kim, “The Significance of Jesus’ First Sign-Miracle,” 212.

[16] Toussaint,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irst Sign,” 51.

[17] Kim, “The Significance of Jesus’ First Sign-Miracle,” 212.

[18] 因為2:4指出耶穌的時候還未到;7:39指出耶穌還末得著榮耀。

[19] Raymond E. Brow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i-xii), Anchor Bible, ed. W. F. Albright and D. N. Freedman (Garden City: Doubleday, 1966), 101.

[20] Cars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172.

[21] John Painter, “Quest Stories in John 1-4,”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41 (1991): 47.

[22] Kim, “The Significance of Jesus’ First Sign-Miracle,” 213.

[23] Craig S. Keener, The Gospel of John: A Commentary, vol. 1 (Peabody: Hendrickson, 2003), 519.

[24] 約翰福音將潔淨聖殿放於耶穌出來事奉的開頭,而其餘三本對觀福音書則把它放在耶穌受死前的最後一個星期的開頭(太21:12-17;可11:15-19;路19:45-48)。學者們對於耶穌潔淨聖殿的次數(一次或二次),仍有分歧,難以肯定 (Cars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178)。

[25] 約2:16「不要將我父的殿,當作買賣的地方」間接引用亞14:21:「當那日,在萬君之耶和華的殿中,必不再有作買賣的人」。參看Anthony T. Hanson, The Prophetic Gospel: A Study of John and the Old Testament (Edinburgh: T&T Clark, 1991), 45; Beasley-Murray, John, 39.

[26] Hanson, The Prophetic Gospel, 45.

[27] Dillon, “Wisdom Tradition,” 287; Brow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121.

[28] 猶太人及宗教領袖代表了整個以色列民族,即耶穌就是所有以色列人所期盼和應許的彌賽亞 (Kim, “The Significance of Jesus’ First Sign-Miracle,” 213)。

[29] Craig R. Koester, Symbolisms in the Fourth Gospel: Meaning, Mystery, Community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5), 82.

[30] Andreas J. Kostenberger, Encountering John: The Gospel in Historical, Literary, and Theological Perspective (Grand Rapids: Baker, 1999), 75-76.

[31] Hanson, The Prophetic Gospel, 45.

[32] Richard B. Hays, The Moral Visi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 to New Testament Ethics (New York: HarperOne, 1996), 334.

[33] Hanson, The Prophetic Gospel, 45.

[34] Keener, The Gospel of John, 517.

[35] Schnackenburg,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St. John, 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