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須知

學分制度

本院採學期制,一學年包括兩個學期,每學期為期15週(包括考試週)。一學分相當於每學期15週之每週一堂課,每堂課50分鐘。

重修科目

若學生在開課三週後棄修某一科目,該科目將在成績表上被列為“F”,即不及格。若成績被評為“F”之科目為必修科,則須重修。

試讀及停學

凡學期成績平均積點未滿2.0之學生,均被列為試讀生,為期一個學期,直至總成績平均積點在2.0或以上。凡學年成績平均積點未滿2.0之學生,本院有權勸令停學。

畢業榮譽

學士畢業生之成績平均積點為3.5或以上者,可獲榮譽學位。

碩士畢業生之成績平均積點為3.8或以上者,可獲榮譽學位。

學分轉移(適用於文憑、學士、碩士科)

學生若申請將其他學院修畢的學分轉至本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科目必須與本課程之科目相同或相關;

科目必須為所就讀課程程度之科目;

可轉移之學分不多於總學分的四分之一;

所有轉移之學科,須經教務處批准。